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重庆法轮功人员利用互联网制作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6年4月1日,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刘志民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998年,刘志民在他人修炼法轮功能祛病强身的蛊惑下开始练功,此后逐渐走向痴迷。2015年上半年,刘志民决定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于是花钱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制作工具,安置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在水一方”1期A区的卧室内,并利用自己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法轮功信息资料,独自将其制作成法轮功宣传资料、光盘等物品准备传播。  
  同年9月17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将刘志民抓获,并从其住所内查扣了由其制作的包含法轮功内容的书籍64本、宣传册52册、宣传页347份、宣传贴33张、宣传卡片57份、宣传画1张等物品。经认定,上述物品均含有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的内容,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 
  因刘志民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制作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物品达300份以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判处刘志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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